江門市江海區優良樣板工程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施工企業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不斷提高我區建設工程質量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門市江海區優良樣板工程(以下簡稱區優良樣板工程),是我區在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區級榮譽獎勵。
第三條 區優良樣板工程評選,以國家和廣東省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技術標準及有關行業評優標準為依據,對工程竣工技術資料和實物質量進行綜合驗評,按照“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擇優評定。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它申報優良樣板工程的專業工程。
第五條 區優良樣板工程每年原則上評選二次,由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江海辦事處組織,評選活動接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評選結果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備案后公布。
第二章 評選工程規模
第六條 凡在江門市江海區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規模、條件,并已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項目,均可以申報參加區優良樣板工程評選。
第七條 參加工程質量評優的項目應達到以下規模:
一、民用建筑工程
(一)有100間以上的客房的旅業工程,800座位以上的影劇院或禮堂;建筑面積在2500平方米以上商住或其他用途的民用建筑。
(二)建筑面積在15000平方米以上,配套設施齊全并投入正常使用的住宅小區
(三)別墅類工程,可按10棟以上(含10棟),累計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規模組團申報。
(四)以上工程初裝修面積不得超過25%,初裝修部分必須滿足使用功能。
二、工業建筑、市政園林工程
(一)1000平方米以上的生產廠房、倉庫或5000平方米以上的廠區群體工程。
(二)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水廠等市政工程。
(三)面積在8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300萬元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
三、其他工程
(一)采用新結構、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對發展國民經濟有重大意義的工程。
(二)具有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工程質量優良,具有代表性、標志性、特別紀念意義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區優良樣板工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有關節能、環境保護的規定。
(二)工程竣工驗收程序合法,已通過竣工驗收備案,并經過一個春冬的使用。
(三)工程技術資料真實完整,符合《廣東省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統一用表》要求和城建檔案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過程。
(四)每個單位工程符合國家驗收標準,主體結構無裂、漏、滲等質量通病。
(五)應有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質量監督部門對該項工程質量評價并推薦的意見。
第九條 下列工程不納入評選范圍:
(一)違反法定建設程序的工程。
(二)未執行《廣東省建筑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技術措施二十條》,質量通病多,有質量隱患,質量保證資料不全,不符合國家驗收標準的工程。
(三)沒有進行施工安全評價,或評價不合格的工程。
(四)沒有執行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的工程和沒有推廣應用新技術的工程。
(五)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設備、耗能高的產品和揮發性有害物質含量釋放量超過國家規定的產品的工程。
(六)沒有落實建筑節能要求的工程。
(七)施工期間發生過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工程。
(八)未完成設計圖紙和合同約定全部內容的工程。
(九)竣工后大部分分部工程被隱蔽難以檢查的工程。
(十)保密工程。
第十條 申報區優良樣板工程的承建、參建、監理單位及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建、參建、監理單位分別為獨立法人,項目經理和監理工程師分別為相應單位的注冊建造師和注冊監理工程師。
(二)承建單位是申報工程的總承包施工單位,或工程中標通知書列明的施工單位聯合體;對于大型建設項目,兩家以上(含兩家)企業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并分別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裝工作量的,可由相關企業共同申報。
(三)參建單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單位,每個參建單位所完成施工部分的工作量必須達到申報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量10%以上。
第十一條 群體工程申報區優良樣板工程的,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企業作為承建單位進行申報;若群體工程由多家施工企業分別承建工程量相同,則由建設單位進行申報,并可由建設單位從承建單位中選定不超過3家施工企業作為參建單位進行申報。
第四章申報資料
第十二條 申報區優良樣板工程資料的內容:
(一)《江門市江海區優良樣板工程申報表》。
(二)《施工許可證》的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的復印件。
(四)《施工合同》(含參建單位的分包合同)、《監理合同》的復印件。
(五)《注冊建造師證書》、《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的復印件。
(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質量監督部門對該項工程質量評價并推薦的意見書。
(七)《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的復印件。
(八)《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復印件。
(九)《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的復印件。
(十)《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節能專項驗收報告》的復印件。
(十一)《消防驗收報告》的復印件。
(十二)《規劃驗收報告》的復印件。
(十三)反映質量狀況的彩色照片八張。
(十四)住宅工程提交不少于總戶數80%以上的有效質量回訪調查表。
(十五)施工單位的創優總結報告。
第十三條 申報區優良樣板工程資料的要求:
(一)《江門市江海區優良樣板工程申報表》一式兩份,獨立裝訂。
(二)其他資料一式一份裝訂成冊并編制目錄。
(三)申報單位應對申報的工程資料原件進行核對,核對后在復印件上蓋印章及簽名確認與原件相符。
(四)申報資料必須準確、齊全、真實;提供的文件、證明和印章等必須清晰。
第五章 申報程序
第十四條 申報區優良樣板工程原則上每年二次,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江海辦事處在每年3月底和7月底前接受申報材料,逾期不報材料的則視為自動放棄本年度申報區優良樣板工程。
第十五條 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江海辦事處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組織專家評審區優良樣板工程。申報單位必須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向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江海辦事處申報,申報材料整理要符合要求;申報項目材料要通過初審,初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進行下一步的現場評審。
第六章 評選辦法
第十六條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江海辦事處依據本辦法對申報工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江海辦事處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抽取,每次評審在專家庫內隨機抽取五位或以上專家組成評審組,專家本人與受評審項目的單位無利益關系。
第十八條 專家組對申報工程進行綜合技術資料和工程實體質量核查,并向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江海辦事處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九條 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江海辦事處組織評審領導小組,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進行綜合評定,初步確定獲獎工程名單,并將初評結果進行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期間,如有投訴,經查實擬獎工程與獲獎條件不相符,將取消該工程的獲獎資格;公示期滿,如無異議,將確定獲獎工程名單,并將獲獎工程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備案后公布。
第七章 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對獲得江門市江海區優良樣板工程獎的承建、參建、監理、建設單位由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江海辦事處發給獲獎證書;并對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和項目監督員授予個人榮譽證書。
第二十一條對獲獎工程的承建、參建、監理、建設單位及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和項目監督員通過媒體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條提倡優質優價,對獲獎工程的承建單位,建議建設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三條江海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獲獎工程的承建單位、監理單位記入市場信用評價手冊。對獲獎工程的承建單位的注冊建造師、監理單位的注冊監理工程師和直接作出貢獻的人員,建議該企業給予獎勵,并將獲獎成績記入個人業績檔案,作為考核晉升的參考。
第八章 評審紀律
第二十四條申報單位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請客送禮。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該項目的評選資格。
第二十五條參與評審的人員必須嚴格把好評審關,堅持高標準、嚴要求,防止弄虛作假。在評審過程中,評審人員必須秉公辦事、行為規范、保守秘密、廉潔奉公。對違反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參與評審的資格。
第九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在獲得區優良樣板工程的項目中,優中選優,推薦較好的區優良樣板工程參加市級優良樣板工程評審。
第二十七條 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江海辦事處每年一月公布上一年度的區優良樣板工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江海辦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過程中有什么意見和建議請直接書面報江門市建筑業協會江海辦事處,以便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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